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6〕12号
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各职能部门:
《内蒙古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内蒙古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6年4月1日
附件:
内蒙古民族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减少公务活动中的预借款,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办库〔2007〕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免费开卡、免年费、免担保、免挂失手续费、免费提供大额(500元以上)交易短信通知、到期免费换卡和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待遇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本人负责保管。持卡人为公务卡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批量办理;发卡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办理公务卡。收卡后持卡人应查验密码并及时修改公务卡密码。
(二)公务卡一般可设定为2万至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
(三)公务卡应与持卡人工资账户绑定。工资账户有足额金额时公务卡免息还款日自动还款。
(四)公务卡发生公务支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五)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六)人事处应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销户等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支付结算的范围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内容: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小批量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邮电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必须强制实行公务卡结算的目录: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二)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必要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购买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购物明细单(或消费清单)及原始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开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
(四)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刷卡支付。
(五)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明细单及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六)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七)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九)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个人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经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POS机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特殊情况需借用现金的,按原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如果在报销时,公务卡上预借款项未全部使用完,可通过单位财务POS机将余款划回单位卡中。
第六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