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民族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2〕212号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

《内蒙古民族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

此通知

附:《内蒙古民族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2年12月27日



内蒙古民族大学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

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建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建资金。校长对学校基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责,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监察审计处对基建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建项目尚未列入年度计划之前,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基建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经事前询价、招议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并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七条 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基建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需经基建处处长核准签字。其中: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还需根据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监理部门分别签署的付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经基建处处长、分管基建校长、分管财务校长签字,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付款。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建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没有办理的;

(七)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八条 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基建项目,基建处负责国库支付前的各项付款资料的收集整理,财务处负责办理国库支付。

第九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保质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组织竣工决算,财务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及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合同,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建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账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 基建财务决算需经基建处、财务处复核,并报经校长审批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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