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组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组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以下简称评价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价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价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我校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评价专家是指内蒙古民族大学预算绩效管理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聘请的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过程中,行使评价权利、提出评价意见的人员。

第三条 评价专家的聘请、评价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领导小组在评价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请评价专家并建立评价专家库;

(二)组建会议评价专家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评价工作条件;

(五)监督评审专家评价工作;

(六)其他与评价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评价专家在评价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价工作;

(二)获取评价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第七条 评价专家应当在评价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价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预算绩效评价政策和预算绩效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领导小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评价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价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价专家选聘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聘请担任评价专家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绩

效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价工作。

第十条 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请其作为评价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三)参加各类评价活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四)中心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价专家情形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评价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价专家的资料列入评价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心不再聘请作为评价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价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价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价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价专家职责的;(五)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评价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当从评价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价专家

对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申请进行评价。选取专家的具体数量按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当向评价专家发送评价材料,并对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评价材料,依照有关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价目标作出判断,撰写评价意见,并按照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预算绩效评价前通知评价专家。评价专家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评价的,应当及时告知中心。

领导小组应当公布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专家组名单。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通过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建立评价专家监督的制度。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接受学校和社会公众对评价专家违反《内蒙古民族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十九条 中心应当定期对评价专家履行评价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价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小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其为评价专家:

(一)不履行评价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价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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