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单位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各职能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财绩效[2024]14号)文件精神,要求对下达我校上年结转2022年度财政拨款项目和2023年度下达的项目开展单位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二、评价组织实施绩效自评

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所属单位根据本部门项目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分别设置指标权重,全面开展自评,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2023年度)(附件1)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附件2)。明确评价任务,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以规范的程序开展本部门自评工作。形成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绩效自评工作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项目绩效状况,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无误,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三、评价材料报送

各自评责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请于2024年1月18日前携带U盘到励志楼316室拷取项目填报基础数据,并于2024年3月10日前携带电子版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到励志楼财务处316室现场填报,并将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务处计划科。

四、结果应用与公开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绩效管理和监督局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单位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将单位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自评等级为中、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本次单位自评结果将编入学校部门决算,在学校官网进行信息公开,请各单位认真填报。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以此次评价工作为契机,切实提升我校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联系单位:财务处计划科

联系人:董晓洁  联系电话:0475-8313408 13904757571

     杨楠   联系电话:0475-8313408 15647186914

此通知。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wps 

附件3:2023年度绩效自评项目责任清单.xlsx



内蒙古民族大学财务处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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